在广东澄海市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学生告老师”人身损害赔偿案11月27日一审判决,被告溪南一中教师陈春永被判赔偿人民币25919.3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继续医疗费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被驳回。
此案是汕头第一宗学生告教师人身伤害案。原告澄海市溪南一中学生林海滨(男,16岁)因去年3月2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模仿其美术老师陈春永训斥学生时的腔调,被感到受侮辱的陈用握着课本和粉笔的手按头部,另一只手掌击后颈部致伤。林于今年7月27日将陈春永和溪南镇第一初级中学推上被告席。
澄海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4个月的调查审理认定:被告陈春永因原告林海滨的不礼貌行为而动手打原告,致其颈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这是一种违法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应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此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学校内,但这是被告陈春永的个人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溪南一中对陈春永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澄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原告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摘自《羊城晚报》